3.事业费的减拨和使用按原管理渠道不变。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促使企业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1.择优扶持50家省重点发展的工业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聚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抢占国内同行业技术制高点,成为我省工业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企业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支柱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
(2)属于省重点发展企业(企业集团)或高新技术企业,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大经济规模;
(3)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
(4)在某一技术领域有较强的科技实力;
(5)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
(6)要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择优扶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要与现有的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发展结合起来,争取在2003年完成。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计划、经济管理部门每两年联合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限期改进。
2.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凡按《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政府项目、信贷、技术和产品出口、科技奖励、公务出国审批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在政府津贴、省管专家、科技重奖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大力支持科研机构分流一部分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大力支持发展科技服务型民营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与民营科技企业之间互相兼并、收购。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解决现有部分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与股票上市。拥有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等新技术的科技人员,在申办以科技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注册资金、注册地点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放宽。
3.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省批准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要在两年内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所有企业都应当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力争在5年内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结合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对科技人员有关的优惠政策。
4.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力吸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大力加强科技培训与教育,提高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大幅度提高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重,发展壮大企业的研究开发力量。企业要根据贡献大小提高科技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科技人员可以以科研成果、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股本占有企业的股份。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征得单位同意的基础上,有组织地以兼职、担任技术顾问等形式参与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获取合法收益,其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不受限制。
(七)深化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发挥高等学校在科技进步中的生力军作用。
1.我省高等学校现有的15个国家级重点学科要继续保持并扩大优势;“211工程”计划“九五”期间拟建成的16个国家级重点学科,要瞄准国家级重点学科的目标进行建设。学科建设要与承担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研究开发任务结合起来。
2.高等学校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逐步转变为企业法人,成为校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通过强强联合的方式,按现代企业制度,将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校有科技企业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争取成为上市公司,以提高学校高科技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再发展能力,为我省经济建设培育新的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