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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行政上受所在地地级市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试验中心的人员要精干,其经费由所在地市级财政解决。
  市级及市以下(市、县、区)其他政府属独立农业类型科研机构要逐步改造为市、县(市、区)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实行技术、试验、示范、培训、经营相结合,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以技术入股或技术承包等方式参与农村群众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经营,有的可以进入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服务体系。
  (四)稳定与发展确能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
  1.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等9个属于确能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要在农业育种与农作物保护、林业育种与保护、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利整治和灾害防范、人民健康与安全等领域加强力量,主要通过争取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获得财政对其科研队伍的稳定支持。有条件的,也应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必要的基础性研究。要消除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复设置和重复研究。
  这类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每两年评估一次,每4年筛选一次。此类机构也要调整业务方向,分流人员,可以实行研究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的发展模式。
  2.根据省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有选择地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制造技术、农业育种、家用电器、新药研究等战略性领域建立若干个代表广东水平、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省级科研基地或重点实验室,聚集一批高科技人才,成为全省中长期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省级科研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的建立可由技术研究力量较强的高等学校或基础条件较好的科研机构独立承担;也可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承担,发挥群体优势,强强联合;也可在确有实力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研机构或原建成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基础上组建。省级科研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考核制度,每两年考核评价一次,每4年筛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3.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科研机构和省级科研基地或重点实验室要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包括逐步实行课题制;试行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主任(所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双层人事制度;职务工资、课题工资、特聘补助、产权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技管理体制。
  (五)深化科技拨款方式改革,促进科研机构转换运行机制。
  1.科研机构的经常性事业费,从1998年起,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按不同的比例逐步减拨。
  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的经常性事业费无偿拨款方式,分3年全部取消,即在原有经常性事业费拨款的基数上,1998年减拨15%,1999年累计减拨50%,2000年减拨到零。
  咨询服务类型科研机构的经常性事业费,分3年减拨70%,即在原有经常性事业费拨款的基数上,1998年减拨15%,1999年累计减拨40%,2000年累计减拨70%。目的是促其面向社会,为社会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留30%的事业费,用于支持其公益性技术咨询服务的基础条件。
  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的经常性事业费予以保留,有条件时要予以增加。但所拨经费要改变使用方向,重点用于科研任务。
  对省科学院和省农业科学院的管理机构(院部),应进行内部机构调整,精简人员,重新核定经费。
  2.调整科研经费使用方向,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加强科研经费的追踪管理。
  新增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机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从1999年起,每年在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高新技术成果项目,给予扶持,作为成果扩散转移的示范,或支持科研机构项目启动扩展后创办经济实体。
  减拨的科学事业费集中使用。技术开发类型和咨询服务类型的科研机构,通过申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研究开发任务等形式获取经费;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重点作为其承担政府科研任务的配套资金,加强其设施的建设;分期分批支持和建立若干个省级科研基地或重点实验室;支持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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