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对闲置设备、厂房进行有偿转让、租赁,其收入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经委、税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实行先征后返还,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经财税机关确定,鼓励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加速折旧,按规定的最低年限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并可按重估后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增提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上述企业增提折旧在实行工效挂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四)对承担市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用税后利润投入的,经同级经委、财政部门批准,对投入部分应征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从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新增效益部分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三、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一)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省挖潜改造资金在现有安排基础上每年有所增加,重点对技术改造贷款实行专项贴息,有效引导金融、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向。可从按粤发〔1998〕16号文第10条筹集的专项资金、省挖潜改造资金、省级重要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各市要参照省的做法,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
(二)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品牌、销售网络等知识产权可作价入股。享受出资者所有权权益。对以上述无形资产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其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最高比例可达35%。
(三)高起点引进资金和技术。要注重引进国际上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财团来我省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省经委要组织推介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吸引世界跨国公司关键技术和设备对支柱产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并通过这些大企业的营销网络、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扩大产品出口,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升我省支柱产业在国内外的地位。对现有企业引进列入我省支柱产业的关键技术设备,省在换购汇、进口审批、关税减免确认等环节将从快、从简审批。
四、提高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水平,加快支柱产业的改造和发展
(一)省经委要科学编制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规划。重点改造服装、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传统支柱产业,发展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石油化工支柱产业,扶持汽车、医药和森工造纸一批有潜力产业,按择优扶强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制订重点企业3年技改项目规划,实行滚动改造,并听取专家咨询意见,有效防止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经过3至5年实施,建立一批我省国有经济战略性骨干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在资金、技术、财税、信息等方面对确定的项目给予引导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