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
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9〕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根本途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现就加强技术改造投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大力推进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增创企业技术装备新优势
(一)以技术改造推动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工业经济增长的重点放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上,推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主体。今后一段时期,原则上不建新的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点治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切实把技术改造与改革、改组和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导资金改造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扶持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二)要特别重视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广大企业要面对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增强企业技术改造紧迫感,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抓住当前国家设备进口政策调整的有利机遇,积极地、高起点地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力争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3至5年内都进行不同程度的技术改造,增创广东企业技术装备新优势。
二、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技术改造实行优惠政策
(一)企业以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资产作价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来的原划拨土地,拟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统一收回进行招标或拍卖;拟用于非经营性房地产的,可由企业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或调剂使用。上述土地招标或拍卖出让所得收益按规定扣除有关税、招标或拍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后,其余全部返拨给企业,转增资本金,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对各级政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先收取后返拨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企业在技术改造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由企业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连同具备土地估价能力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确认、审批。其中,省属企业及省控股企业,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报省国土厅确认、审批;市、县属企业分别报市、县级国土部门确认、审批;涉及公司上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