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到我省国有企业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与我省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委审核最高可达35%;独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第八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直接从境外来粤创业,可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带进自用科研、办公、生活用品。
第九条 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公安、外事等部门应简化办理再出国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在粤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经常到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高级人才,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如编制、职称、工资、用人指标受到限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追加。
第十一条 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经过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可以不受来粤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予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来粤工作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
第十二条 对来粤工作较长时间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用,并帮助解决其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来粤单程旅费。
第十三条 来粤定居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免缴城市建设增容费,公安部门凭各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时为他们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的工作岗位,可由接受高级人才的单位协助解决。其子女入托和就读(中、小学),教育部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时可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