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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主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收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位置;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及主要装备和性能。
  第九条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
  (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承担资源环境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在计划铺设施工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按第五条规定权限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和以下资料一式5份: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省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批准铺设的,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概况;
  (二)路由海区的气象与水文动力状况;
  (三)路由海区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与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建设和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海底设施;
  (五)有关政府机构在路由海区的开发利用规划;
  (六)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及其结论;
  (七)有关图件及其他调查资料。
  第十二条 在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上施工作业过程中,所有者应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减少铺设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对船舶航行、渔业生产等活动造成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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