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铺设
 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9〕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毗邻我省陆地的潮间带、内海及领海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底电缆、管道是指铺设在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底通讯电缆、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送液体、气体或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机关)负责本省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核与监督管理。
  跨越市、县行政区域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由上一级或共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或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交通安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航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应附具的资料一式5份,按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主管机关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