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收费、罚款决定与收费、罚款收缴部门相分离的规定
(一)1999年5月1日起,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
(二)按法律规定可当场收费、罚款的项目,可继续委托有关单位征收,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收费、罚没收入的数额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必须按规定及进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严格按照《
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罚没财物要造册登记并如数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缉私罚没物资统一交由海关处理,缉私罚没款项严格按中央规定处理。
三、加强票据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一)收费、罚没票据由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登记发放实行“验旧领新”,并严格对“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财政部门和执收、执罚单位必须各负其责,共同管好用好收费、罚没票据。
(二)收费、罚没票据面额须与实收数和帐目相符。
(三)严禁使用自行印制的票据或废票、白头单等非法票据。各种非法票据不得作为单位财务报销凭证。严禁收费、罚没不出具票据。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各单位的经费支出,保证执收执罚单位正常工作顺利进行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得按比例返拨为业务经费。财政部门核定单位经费时,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对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分类进行核定:
(一)对编制内的人员经费、正常性公用经费和基本业务开支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在年初预算时予以安排。
(二)对专项业务经费、办案经费、专项设备购置经费和基础设施经费等开支,要在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下,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
(三)对核定的经费预算要按用款计划拨款,遇有重大事项需增加开支的,要按实际情况及时审核拨付。
(四)为保证执收执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可按单位正常用款计划一个月所需用款的数额核拨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