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七)对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九)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十)听取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二)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三)讨论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确定。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如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研究室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一位副职列席。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两天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