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十)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员个人提出并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向常务委员会提请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
(十三)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与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四)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
(十五)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的对象、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的形式、方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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