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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7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保密措施是指:
  (一)技术秘密权利人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了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二)技术秘密权利人把该技术秘密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
  (三)技术秘密权利人对该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
  (四)其他有关保密措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技术秘密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技术秘密,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以合作或者委托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技术秘密,其权益归属依当事人书面约定的办法确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该技术秘密的权利。但是,属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技术秘密之前,不得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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