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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全部申报材料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技术管理规程;
  (五)具有生产该类医疗器械所必须的计量、环保、消防、压力容器等相关条件。
  第十条 企业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必须经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批发经营业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全部申报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必须经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零售经营业务。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全部申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医疗器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熟悉所经营医疗器械专业知识的经营人员;
  (三)具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四)具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进货验收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经营准许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转借、出租。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经营准许证有效期为五年,由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年审,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换证。

第四章 医疗器械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医疗器械,凡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第一类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应报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应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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