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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每年至少两次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在部署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内容,结合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和部门特点出发,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达到的主要目标、采取的主要措施、完成的具体时限等,同时确定目标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或考核。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检查或考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或考核小组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或考核结束后,检查小组或考核小组应写出检查或考核报告,对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7月份,就上半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次年1月份就前一年度全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专题报告报送本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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