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进入领导班子;
(七)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拨任用干部,不得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
(七)负责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