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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一名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宣传部一名副部长、机关工委一名副书记、纪委一名常委担任副主任。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的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本级政府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政府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照党委、政府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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