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发〔1999〕8号 1999年3月26日)
现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府常务副职担任,领导成员由纪检、组织、宣传、机关工委、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