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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工业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州、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商省经贸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者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和销售;销售者不得经营销售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六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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