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八条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以及县辖广播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广播电视的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有与从事的广播电视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由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设立教育电视台,应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由所在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机关、部队、学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已建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不再重复建设有线电视站。
  第十一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施工建设。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成后,应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的确定或者变更,应当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终止,应按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批准其设立并发给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