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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内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的现岗位专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是管理和核发《湖北省统计证》的主管机关。市、州、县(含县级市、区)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报表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验证工作。
  第四条 统计人员必须按《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持《湖北省统计证》才能上岗执行统计任务。
  第五条 凡新安排上岗或正在从中统计工作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已具备统计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件程度的,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统计局申报领取《湖北省统计证》。即将上岗的统计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中不具备专科以上统计专业毕业文化程度的,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湖北省统计证》后,方能从事统计工作。
  第六条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采取业余自学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规定学习《统计法基础知识》和《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两门课程。涉及特殊专业的部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还须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学习内容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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