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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调剂人才余缺,对人才流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中介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包括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下同)、用人单位招聘以及个人应聘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才市场的管理;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本辖区实施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负责对本辖区申报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出具人才招聘广告发布证明;
  (三)负责管理本辖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六条 人才市场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中介机构总量控制、适度发展;人才自主择业、有序流动;单位自主择人、依法使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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