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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繁荣和发展我省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县辖广播电视台)以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引进、交换的,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他公用传输网络、大屏幕电视墙等形式向公众传播的各类视听节目。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引进、播出活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策划、培训等相关业务,通过公用传输网络向公众传播各类视听节目及从事电视摄像、刻录、复制服务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支持国产优秀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努力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禁止制作、播放任何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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