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旅游团队离开本省前,组团社、承办社应举办出国或赴港旅游说明会,发放出境或赴港旅游“须知”,向参游人员说明旅游项目安排、安全常识、旅游者权益保护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礼仪习俗以及我国边防口岸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组团社或承办社应当为出国或赴港旅游团队派遣领队,为参游人员提供服务。领队必须恪守职责,在境外或香港旅游期间,不得离开旅游团队。
领队应当由取得《出国旅游团队领队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组团社和承办社必须为参游人员或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四条 组团社和承办社收取参游人员的旅游费用应当与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并公开服务项目和等级。领队在旅游途中临时收取必要的费用,应征得参游人员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领队有责任要求境外或香港接待社按照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参加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应当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办事机构报告。组团社须及时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领队必须做好参游人员出国旅游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护照、通行证件遗失、被盗、被骗现象,并采取措施,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或香港滞留不归。对滞留不归的,组团社和承办社应及时向省公安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询和遣返等事项,组团社和承办社应当予以协助并垫付费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员追偿。
第二十七条 参游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领队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参游人员回省后15日内,组团社和承办社须将参游人员的出国旅游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集中交省公安部门查验剪角,并将《名单表》第三联交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存。
组团社和承办社应当做好《审核证明》、《名单表》和团队的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经营或变相经营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自费赴港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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