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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自费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股份制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部门签署意见;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单位意见”栏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申请之日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由地(州)、市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申请人的材料报送省公安部门统一签发护照,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一并交组团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参加自费出国旅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
  (二)有出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三)有其他不准参加自费出国旅游情形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可以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查询,接受查询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不批准自费出国旅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我省居民申请自费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的,履行下列手续:
  (一)在我省承办社领取赴港旅游申请表;
  (二)依照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与承办社签订旅游合同;
  (三)填写港旅游申请表,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出具所在单位的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四)将赴港旅游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近期正面免冠照片数张,送交承办社代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后,10日内出国。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组团社、代办点或承办社和参游人员应当遵守合同承约。因故拖延了出国日期或因故不能出游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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