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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自费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一)在注册地的地(州)、市行政区域内为组团社招徕自费出国参游人员;
  (二)接受参游人员报名,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参游人员通知出国旅游的集中时间和地点;
  (四)做好参游人员出游归来后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如出现投诉问题,应当参与处理。
  第十一条 组团社应当与代办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团社不得直接或变相向代办点收取保证金。
  第十二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统一领取《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并编号发给组团社。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我省居民参加自费出国旅游,可以在组团社或代办点报名并交付全额旅游费用后,与组团社或代办点签订包括旅游天数、游览项目、酒店等级、人身保险和价格标准等内容的旅游合同。
  组团社应当按规定填写《审核证明》,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开具组团社印有“自费旅游,不准报销”字样的发票,一并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证明》一式三联,一联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公安机关查验,一联由组团社留存。
  代办点应当将招揽的参游人员名单送交组团社,由组团社统一组织旅游团组出境。
  第十四条 参游人员履行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手续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地(州),市公安机关提出出国旅游申请,并且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它户籍证明;
  (二)提交所在单位对参游人员出境意见;
  (三)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并盖有“自费旅游、不准报销”印章的全额旅费发票和《审核证明》;
  (四)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提交近期正面免冠照片数张;
  (五)交纳手续费和证件费。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意见应由下列部门出具:
  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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