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组团社、代办点和承办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随意乱设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凡要设立分社的,必须按照《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
27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按《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29条规定审批,交纳质量保证金,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凡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门市部,必须按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30条规定,应当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各组团社、代办点和承办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跨越注册地行政区域设立门市部。
第八条 各旅行社不得进行超越经营业务范围的广告宣传。未获准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承办内地居民自费前往香港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一律不得利用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网络、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招徕出国旅游和赴港旅游的宣传广告;各代办点不得以代办点的名义直接进行出国旅游广告宣传。在委托代理出国旅游业务广告时,必须按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35条第2款规定,注明被代理组团社的名称。
凡发布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九条 组团社、代办点和承办社,不得相互削价竞争,不得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进行倾销,报价收费一定要保证质量,坚决制止海外导游搞零点服务,强行安排参游人员购物,参加自费旅游项目,甚至造成甩团的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 代办点受组团社委托,可以代理以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