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4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储 波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出版工作。
  第四条 编制普通地图,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进行直接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五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进行涉及我省地图的编制活动,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编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编制地图的技术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编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