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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9〕10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和抵押。
  第五条 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建立住房流通新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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