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建购销、运输、信息等中介服务组织,搞活农副产品流通。
3.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条件成熟的,分流人员可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
4.引导涉农部门依托各自的职能和技术优势,在产前、产中、产后向农民提供技术、资金、物资等服务,使之逐步办成经济实体,进而实行整体分流。
5.选派优秀的年轻乡镇干部到乡镇企业,集体农、林场和村,特别是边远、贫困村工作;对选派到村工作的,其人员编制可单列,实行定期轮换。单列编制待自然减员或人员调出出现空编时,即予冲销。
6.允许年轻的、具有中师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教师条件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
7.乡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县(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停薪留职。
8.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对2001年12月31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可实行先离岗休息,到离退休年龄时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办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经县级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
(二)鼓励分流的政策
1.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创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创办经济实体,不属于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范畴,在登记注册、税收、解决经营用地、供水供电等方面,可参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优惠;分流人员依法经营获得的收入受法律保护;创办集体经济实体成效显著、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要给予奖励。
2.对自愿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的人员,乡镇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视其职务和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3.对实行人员分流的乡镇,县(市、区)在一定时期内不核减其现有的行政事业经费。
4.对待岗和分流到条件较差单位的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发给基本工资或生活补助。
5.提倡分流人员与原单位完全脱钩,但条件不具备的,允许在与原单位脱钩以前,保留原有身份和级别,连续计算工龄,可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调级,存入档案;保留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参与正常的职称评定;参与社会保险;在住房安排、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
各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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