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发〔1999〕7号 1999年3月27日)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的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件大事来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人员分流,进一步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效率,并为乡镇机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一)坚决清退乡镇非在编的临时雇请人员(包括代课教师)
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雇请的非在编人员(含代课教师)一律予以清退。各地可根据被清退人员服务年限和当地财力,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有关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这项任务必须在1999年6月底(代课教师可延至7月中旬)以前完成。
(二)分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乡镇机关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湘编〔1995〕1号文件核准的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基数,事业单位以各县(市、区)政府或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数或控制数为基数,对超出编制数或控制数的必须分流。对编内人员,要千方百计拓宽渠道,搞好分流。
(三)搞好机构改革试点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
被确定为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乡镇,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按机构改革确定的精简比例实施。
三、分流渠道和鼓励政策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广开分流渠道,制定鼓励政策,积极稳妥地进行。
(一)分流渠道
1.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立足于当地实际,开发高效农业,创办、领办种养业实体,并通过承包、租赁、合股经营等多种形式,直接从事山、水、田、土等资源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