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的条件:
中方:应具备二级以上建筑(含二级)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并已取得国家或我委颁发的资质证书。
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或个人。
资金: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开办独资建筑企业的条件:
(1)外方应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与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合作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或向我省工程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
(2)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外,还必须具备《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相应级别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 外资建筑企业承担任务,主要是国外,省外、本省外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外合资建筑企业,如果连续两年没有承接国外、省外、外商投资工程建设施工任务的,省建委可视其实际情况,取消其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企业的申报程序:
申请开办的单位应向省建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开业申请表、资质等级申请表,经企业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表式由省建委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外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的批文(不含独资企业和无主管单位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经理、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职称证明复印件;
(4)由资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5)由我省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单位应按我国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