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进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生态环境建设必须把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农业、林业、水保等科技研究和开发机构,要围绕生态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开展科技攻关,争取在一些关键技术上有所突破,并且要巩固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推广、信息服务体系,为各地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技术服务。要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使他们大部分都能了解和掌握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节水农业、旱作农业、生态农业等方面的科技知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推广规范化的技术规程。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路子,办好各类试验示范区。
(五)稳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认真搞好退耕还林和“四荒”承包工作。
毁林开荒、乱占林地、过度放牧、陡坡种植是水土流失的根本原因。从现在起,要尽快将25度以上的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减轻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压力。同时,要高度重视封山植树、天然林保护工作,提高森林资源的总量和质量,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的治理和合理开发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市地、县要继续推进“四荒”承包改革,加快开发和治理,切实保障开发者的合法利益,允许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不同经济成份主体购买“四荒”使用权;允许购买使用权的经济主体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经营“四荒”土地;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时间不变。治理开发成果允许继承转让,国家征用时,要对治理成果予以补偿。不论哪种承包形式,都要严格按合同执行,因未履行合同规定需要变更承包主体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四荒”承包治理项目,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要尽可能提供优惠条件。
(六)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立项、审批、实施、质量监督与工程验收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地、县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要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做好经济、技术上的评估和论证。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允许不同经济主体参与投标建设。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颁布的标准组织设计和施工,逐步引入工程监理制度,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已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完善管理责任制,使之发挥长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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