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六大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是全省的总体布局,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和阶段性安排,以及我省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将选择那些对实现近期目标最为重要、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以及平原沙丘区的重要县市,优先进行综合治理,力争在短期内有新的突破。其他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除继续抓好目前正在实施的太行山区绿化、淮河上游防护林、沙区造林、淮河流域和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生态农业试点等各类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外,将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和我省的财力情况,分期予以实施。
四、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和安排全省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事宜。计划部门对生态环境建设要统筹规划,综合平衡,搞好组织协调。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能分工,加强行业指导和工程管理。财政、金融、土地、环保、矿产、科技等部门都要积极支持生态环境建设。
(二)增加生态环境建设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水土保持、营林工程、生态农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投资主要用于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地区性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负责投入。小型建设项目主要依靠广大群众劳务投入和以工代赈,并广泛吸引各方面投资。
各市地、县要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作出长期安排,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时,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积极争取国外资金,用国外的长期低息贷款安排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上的各种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要大力开展义务植树种草活动,继续完善劳动积累工制度,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闲时间组织群众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三)提高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认真宣传《
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
草原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舆论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设计中充分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评估报告,安排相应的建设内容;工程验收时,要同时检查生态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严禁毁坏林地、侵占湿地、污染水资源、浪费土地,违法者必须追究责任。同时,对生态环境建设要设立重点监督区和重点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