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通知
(豫政〔1999〕47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为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确保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作为任期目标,层层分解,逐级下达,责任到人,切实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检查考核制度,下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对完不成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省土地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组织开垦,达到占补平衡。个别地方因土地后备资源贫乏,新开垦耕地数量难以补充占用耕地数量的,须报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核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组织易地开垦。本通知下发后,凡完不成当年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或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里将不予下达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保护面积指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将地块落实到责任人。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城市、村庄、集镇土地开发利用等论证时,要充分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在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要安排开垦耕地资金。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须先补后占。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省土地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先补后占。新增加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确实难以做到先补后占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所有涉及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