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其他从事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和加工的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否则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级公安部门要对经营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
  五、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政策和制度建设,逐步把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一)按照省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各市地经贸委(经委)、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二)各市地、行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规范化、法制化。技术监督部门要尽快制定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标准。
  (三)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程序报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四)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认定制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税务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成立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情况和有关材料,按照税收政策和管理程序办理减免税事项。各有关部门在落实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已经通过认定的单位组织重点抽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订发布。
  (五)逐步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统计制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统计资料。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商省统计局另行制定。
  (六)各市地经贸委(经委)可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奖罚办法,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
  1、有条件利用而不利用的,或不利用又不支持其他企业利用的;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废物综合利用合同的,以及随意中断供应关系的;
  3、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4、违反规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六、大力推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步
  (一)实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推广的技术经济政策,大力推广成熟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将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课题纳入省、市地科技攻关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要组织示范工程,逐步实行产业化、规模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