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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水泥厂等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
  (七)在距粉煤灰场50公里范围内,筑路、筑坝、填沟、造地必须按照最大比例掺用粉煤灰。其他关键工程也应当在工程设计中增加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废物的技术经济论证,有条件的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或煤矸石。凡未做论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八)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度本行业发展规划中,要制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计划。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制定利用废物生产的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设计标准、施工规范,限制使用用粘土砖作框架式结构建筑的填充材料。
  (十)土地管理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毁田取土和开采粘土项目的审批。
  (十一)省各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本行业的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时,要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必须新建的高耗水项目,在可研报告中除论证资源条件和项目可行性外,还必须有节约用水的专项论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四、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一)企业要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积极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改进收购办法,积极组织收购,已具备条件的,要实行分类回收,分类加工;尚不具备条件的,也要逐步实行分类加工。
  (二)凡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区的经贸委(经委)审核并备案后,向公安部门申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已办理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手续的企业,要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到1999年7月31日止,未重新办理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不得从事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
  (三)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大型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四)严禁将报废汽车和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转移到农村和乡镇企业使用。经营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必须经当地经济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凡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回收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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