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发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凡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废旧物资回收、再生利用企业,符合《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要求的,均可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减免税(费)优惠政策
1、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已发布的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001号)、《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等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
2、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和河沙、淤泥等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一定指标,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省政府豫政〔1996〕68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专项用费和其他优惠政策。
3、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三)国家制订发布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誉等其他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主管资源综合利用的部门和有关行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优先给予支持。
(四)综合利用电厂优惠政策
1、凡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尾气、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等生产电力或热电联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电力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创造并网调度条件,签订并网协议,及时并网运行。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