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9〕46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为进一步推动新时期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现将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订的《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5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后,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我省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仍未摆脱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在资源的利用上片面追求高速度,轻视资源的综合效益;单一化利用资源,忽视资源的多用性;缺乏资源保护意识,忽视资源的持续利用。其次,产品结构不合理,能源、原材料消耗高,浪费和污染现象严重,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第三,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落后,资源利用效率低,产品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能力。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着我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环境质量的恶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意见》为指导,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全省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为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