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和乘车人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并严格遵守
《办法》第
七、
八、
九、
十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不得经营或指定单位经营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各种装置齐全有效,行驶时应当遵守
《办法》第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机动车行驶时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以及利用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作为紧急停车带时,应当遵守
《办法》第
十八、
十九条的规定,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设置警告标志时,应沿右侧护栏板外侧行走。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护栏外。
第九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高速公路路障管理,对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肇事车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清障、救援费用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