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统筹地区要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及分别核算的办法,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机构的人员和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社会监督。
(七)其他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予以适当照顾。退休人员要按不低于职工的最高划入比例,由单位缴纳部分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如何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另行规定。
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有经济支付能力的特定行业和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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