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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9〕38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和原则
  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新建单位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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