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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权限
  建设占用土地为农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涉及征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规定执行。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按《土地管理法》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其中,划拨土地的,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土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改制中土地估价确认和资产处置方案仍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号令发布)执行。改变用途的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五十六条规定执行。使用集体土地(主要指乡镇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四十四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原则上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法》五十七条规定执行。收回国有土地可按《土地管理法》五十八条规定执行,收回集体土地可按《土地管理法》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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