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1999〕29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为不影响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我省近期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前提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查报批工作。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正式审批和年度用地计划未正式下达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应以经过验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用地指标的预安排不得突破上报计划数的1/2,并在上报用地请示中出具本地年度用地计划的承诺。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要求,认真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范围
在年度用地计划下达前,下列项目可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用地:①不属于“冻结”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搬迁、移民、救灾等)。②投资拉动项目(国家确定的6个方面投资建设项目)。③城市规划区外建设项目(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