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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地、县出口企业向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市地外经贸部门会同市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级出口企业以正式文件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请。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省外经贸厅根据各单位的申请,提出基金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查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财务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借款或拨款手续。其中省级出口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办理借款或拨款手续;市地县出口企业由省财政厅与市地财政局办理借款或拨款手续,并将资金拨付市地财政局指定帐户。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财务细则》规定的内容、用途、金额及统一标准拨付和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第九条 省外经贸厅对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跟踪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检查外贸发展基金是否按规定投入使用;
  (二)检查使用单位计算数据的真实性;
  (三)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外贸发展基金,有无挪用或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建立定期审计制度。省审计厅于下年度4月底前对外贸发展基金的上年使用情况审计一次,审计结论会同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一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构成违章行为:
  (一)计算数据弄虚作假;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外贸发展基金;
  (三)擅自改变外贸发展基金的用途;
  (四)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二条 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措施:
  (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违章行为;
  (二)停止并收回已使用的外贸发展基金;
  (三)取消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资格;
  (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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