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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
 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9〕3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现将《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治安管理,保护印刷业经营者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印刷业纳入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的印刷业实施治安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印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治安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房屋建筑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业主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三)必须有专(兼)职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第五条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或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持证向所在地市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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