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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1999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河南省消防条例
 (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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