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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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