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对移民建镇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书面报告移民建镇点工程质量负责人和上级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质量监督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移民建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移民住宅统建房的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移民建镇工程发包,签订移民建镇工程合同;
  (二)负责移民建镇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三)参与移民建镇工程竣工验收。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对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由上级领导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移民住宅自建房户必须配合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搞好住房建设的质量管理,协助督促建筑工匠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江西省灾后重建房屋工程质量施工技术要求》施工,购买使用质量合格的建材。
  对阻挠施工人员按规定施工,不协助季工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移民住宅自建房户,由当地政府按规定暂缓拨付相关建房补助资金;擅自修改住宅设计图纸,或阶段性质量验收不合格仍强行要求施工人员继续施工,或住宅竣工验收不合格仍强行入住,发生质量事故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移民建镇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承建的工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程勘察单位应当现场踏勘,收集原始资料;
  (二)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签字制度;
  (四)建材、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和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承建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建材、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