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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要按照有利于市场培育和发展、有利于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所办市场“四分离”的基础上,建立市场服务机构,做好划转产权和债权、债务、市场经营服务人员移交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过渡,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二、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范围、方式
  (一)工商系统自办和联办的所有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划归市场服务机构。市场服务机构、人员整建制划转移交给当地。
  (二)根据中办发〔1993〕17号文件关于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市场服务机构不再与政府部门挂钩。
  (三)对没有人员分流任务、市场拍卖所得可以完全偿还债务的县、市,可将市场产权向社会出售或进行拍卖;对联办市场可由联办方出资接收。所有产权交易应严格按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进行。
  三、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程序
  (一)建立健全市场服务机构。各地贯彻国办发〔1995〕40号和赣府厅发〔1995〕112号文件,实行办管分离工作中成立的市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选配负责干部。有市场脱钩和移交任务而又尚未成立市场服务机构的县、市,要报经当地编委核定,成立市场服务机构,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
  (二)明确市场服务机构职责。市场服务机构的职责是:经营管理市场资产,负责市场开发建设和改造维修;开展多种经营;制订和实施市场治安、消防、卫生等各项制度,搞好市场内的日常服务管理;提供服务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信息服务等;按规定收取市场摊位费、设施租赁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有偿服务费。
  (三)清理市场资产和债权债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工作,属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登记,由市场服务机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划归市场服务机构的产权是:自办市场中属于工商部门使用和管理的产权,联办市场中属于工商部门的产权份额。市场内原属于工商部门的办公、住房等产权经当地政府市场脱钩和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不列入移交。
  在划转产权的同时,清理和移交债权债务。对工商部门自办、联办市场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审核,所欠债务随着市场经营权的转移而转移,由市场服务机构负责偿还。列入移交的债务是:用于建设市场(含改造、维修、添置市场设备)的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利息、市场建设工程欠债等其他各项负债,债权债务清理后工商部门与市场服务机构办理债权债务人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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