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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
  (三)任期内债权、债务和潜盈、潜亏情况;
  (四)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内主要经济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所产生的效益情况;
  (六)任期内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
  (二)乡镇办企业税收征缴、利润实现和基建技改投入情况;
  (三)资产家底变化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农民负担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机关根据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的审计对象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提名的部门;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三)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四)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审查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不作修改的,应写明原因,并与审计报告、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机关;
  (六)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送提出审计对象的部门,并抄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或者审计意见书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写进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档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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