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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自查。年度终了,单位有关业务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对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抄送监督检查机构。
  (二)内部审计。一般每年对有关业务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三)专项检查。根据单位领导的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四)离任审计。由人事管理机构会同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对下列离任工作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单位财务管理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离任时,要对其财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审计。
  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要对该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还要对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准擅自许诺解决资金或物资问题;在办理申请资金、物资等文电过程中,不得向来文单位透露文电办理的具体情况;未批准正式行文前,不得向来文单位透露行文内容;凡涉及亲友到本单位要求解决资金或物资等问题,有关工作人员要回避;到基层挂职和下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当地向本单位要求解决资金或物资问题,确需解决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导致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有关负责人,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因工作失职,应当报告和纠正的问题未如实报告和认真纠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必要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向执纪、执法机关移送。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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